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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科技新城关于鼓励创新、创业,着力打造长三角一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政策意见(试行)
15-09-09

德清科技新城管委会

关于印发《德清科技新城关于鼓励创新、创业,着力

打造长三角一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政策意见

(试行)》的通知

 

德科技城委〔2011〕2号

 

委各部、联创公司:

    《德清科技新城关于鼓励创新、创业,着力打造长三角一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政策意见(试行)》已经科技新城管委会第三次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德清科技新城关于鼓励创新、创业,着力打造

长三角一流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的政策意见(试行)

 

    为深化“德清模式”政产学研一体化,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加快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和新型城市化进程,鼓励与支持创新、创业,把德清科技新城打造成长三角一流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特提出如下相关政策意见。

    第一条  鼓励科研院所、企业、大专院校、个人来德清科技新城注册创办符合德清科技新城产业定位的机构或企业,注册在德清科技新城范围内的机构或企业均适用本政策意见。

    第二条  鼓励发展网络信息、金融信息、医疗信息、地理信息等信息技术及其领域的软件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鼓励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等创新产业在科技新城集聚;鼓励海内外科技型企业集团在科技新城设立总部基地;鼓励科研、技术方面的教育机构,科技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和投资机构,职业技能、证书、外语等培训机构入驻科技新城。

    第三条  设立德清科技新城科技发展专项基金和人才专项基金,用以提供科研基地、平台硬件设施、项目补助、创业资助、税收奖励、资质认定奖励、科研成果奖励及引进人才奖励等,大力扶持入驻机构和企业发展。

    第四条  积极搭建科技金融服务平台,设立“科技银行”,组建或引进科技创投、科技担保等公司,为入驻机构和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第五条  建成一批集体公寓、人才公寓和高端公寓,为入驻机构和企业引进人才提供一定的住房保障。

    第六条  鼓励各类科研院所、企业集团以及大专院校来科技新城建立科研机构,对入驻科技新城新建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根据规模、资质、水平等条件一次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对入驻科技新城新建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根据规模、资质、水平等条件一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第七条  扶持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企业:网络信息、金融信息、医疗信息、地理信息等信息技术及其领域的软件外包和服务外包企业,下同),经评审认定,可提供不超过企业总股本金20%且总额不超过40万元的创业资助;并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免租三年。

    第八条  支持处于成长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经评审认定,可提供不超过企业总股本金50%且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风险投资,并提供不超过200万元的资金担保;同时根据企业情况,提供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免租三年;自入驻之日起两年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给予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给予50%的奖励;可优惠租赁集体公寓和人才公寓,优惠期限三年。

    第九条  鼓励规模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入驻科技新城以及设立总部基地,对购买或租赁场地的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和性质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优惠和补助。自入驻之日起两年内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给予全额奖励,第三至第五年企业上缴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给予50%的奖励;可优惠租赁集体公寓和人才公寓,优惠期限三年。

    第十条  支持海内外领军人才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经评审认定可提供10-200万元创业资助,可提供不超过300万元的风险投资和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担保;同时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10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免租三年。

    第十一条  鼓励扶持文化创意类、工业设计类企业入驻科技新城,经评审认定可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同时根据企业的情况,提供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免租三年;可优惠租赁集体公寓和人才公寓,优惠期限三年。

    第十二条  鼓励扶持教育机构、投资机构、培训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入驻科技新城,经评审认定可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时根据机构情况提供一定面积的工作场所,免租三年,可优惠租用集体公寓和人才公寓,优惠期限三年。

    第十三条  入驻科技新城的高层次人才、规模以上科技型企业及销售收入500-2000万元且税利贡献较大的成长阶段科技型企业,可享受购房补贴或优惠购买高端公寓。(规定详见细则)

    第十四条  对科技新城各类企业和机构获得等级、资质等认定的给予奖励。

    1、鼓励德清科技新城内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中心,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鼓励德清科技新城内企业及机构创建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3、鼓励软件企业等级认证,对于通过CMMI2、CMMI3、CMMI4、CMMI5级认证的软件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4、鼓励企业上市,对通过县政府认定的上市后备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申请上市成功的科技型企业或总部搬迁至科技新城的上市科技型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第十五条  对科技新城各类企业和机构研发过程中荣获省级以上新产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授权专利等各类荣誉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附则

    1、本政策意见规定的政策与国家、省、市、县相关优惠政策重复的,入驻科技新城的机构和企业就高享受相关政策,原则上不重复享受。

2、本政策意见由德清科技新城管委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