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解答
16-04-07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对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企业的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企业对科技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知晓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就科技创新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问题作了专门解答。
一、高新技术企业
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问: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问: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颁发证书之日起三年,在这三年里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问: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会被取消资格?
答: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1)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问:企业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进行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年度研发费专账管理资料;
(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及占销售收入比例,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
(6)研发人员花名册。
二、研发费用
税前加计扣除
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问:2016年起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调整,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与原政策相比,此次调整完善主要体现在五方面:
一是放宽研发活动适用范围。原政策要求享受优惠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期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两个目录范围,现改为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由原来的正列举变成了反列举,只要不在排除范围之内,都可以实行加计扣除。
二是进一步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除原有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外,将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纳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同时放宽原有政策中要求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等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限制。
三是明确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同时明确了创意设计活动的具体范围。
四是简化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原政策要求企业必须单独设置研发费用专账,但实际上很多企业可能没有单独设立专账核算,申报的时候往往不符合条件。此次政策调整,只是要求企业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支出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的核算管理更为简便。
五是减少审核程序。原政策要求企业年度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全部有效证明,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有异议时,由企业提供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增加了企业的工作量,享受优惠的门槛较高。调整后的程序将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即可。另外,在争议解决机制上也进行了调整,如果税务机关对研发项目有异议,不再由企业找科技部门进行鉴定,而是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提供鉴定意见。
问:哪些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行业主要包括: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上述行业的判断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考虑到当前企业经营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为合理判断纳税人所属行业,上述行业是指以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问:哪些研发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答:企业发生的一般性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被排除在研发活动之外,此类活动发生的支出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问:是不是所有研发费用都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答: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等。其中,其他相关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受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10%的比例限制。在此范围之外的费用不允许加计扣除,如允许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房屋、建筑物的折旧是不允许加计扣除的。
问:研究开发人员的范围如何界定?
答:研究开发人员的构成,分为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研究开发人员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业的员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劳务派遣等形式。外聘研发人员包括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辅助人员不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问: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为鼓励我省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问:研发活动和非研发活动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对应的研发费用能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考虑到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同时也会承担生产经营管理等职能,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也会用于非研发活动,如再强调“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不切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挫伤企业研发积极性。因此,自2016年起取消了“专门用于”的限制。但企业应对此类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问: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支出可否税前加计扣除?
答: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问:如何归集和计算其他相关费用及其限额?
答:企业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相关费用应按项目分别计算,每个项目可加计扣除的其他相关费用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计算公式如下: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例如: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问: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的特殊收入有哪些?
答: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实际研发中常有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此类收入均为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收入,应冲减当期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生产单机、单品的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料、工、费全部计入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励本意。考虑到材料费用占比较大且易于计量,为强化政策导向,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问: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折旧额加计扣除口径如何确定?
答: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为便于理解,举例说明如下:
例1: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例2: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问: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会计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问:享受加计扣除的企业在申报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年度中间预缴所得税时,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依照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同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随年度申报表一并报送。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进行备案。
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追溯享受吗?
答:企业符合条件但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三、技术转让
问:企业技术转让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答: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问:企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11号文件规定,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上述范围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可以按规定享受优惠。
2015年10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技术转让范围进行了调整,居民企业转让符合条件的5年(含)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限于其拥有所有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也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
问: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所转让技术产权证明进行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所转让的技术产权证明;
(2)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时: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3)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时: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出具的审查意见;
(4)转让技术所有权的,其成本费用情况;转让使用权的,其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情况;
(5)技术转让年度,转让双方股权关联情况。
四、创业投资企业
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是什么?
答: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问: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该项优惠吗?
答:自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问:企业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进行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创业投资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进行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创业投资企业年检合格通知书;
(2)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实际所投资金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5)《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
(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
五、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问: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杭州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所得税优惠政策: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问: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答:企业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2)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3)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5)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问:企业备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进行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证书;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资料;
(3)各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当年收入总额比例情况说明。
(来源: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