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德清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
16-06-29
高新区党工委,各镇(街道)党(工)委,县级机关各部门党组织:
现将《德清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德清县委人才办 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清县国土资源局
2016年5月9日
德清县引进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我县人才发展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中共德清县委办公室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若干意见》(德委办〔2016〕3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没有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尚在合同管理服务期内、由企业(平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隶属于高新区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向高新区科学技术局(人力资源局)提出申请,经高新区科技局(人力资源局)初审合格的,可以选择享受本住房补贴政策或高新区相关政策。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符合《德清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持有德清“服务绿卡”的人才,同时享受我县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等方面优惠服务。
第四条 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县委人才办、县经信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五条 补贴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经我县评价认定且符合《德清县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A、B、C、D类人员;
2、由我县企业引进后在德清连续全职工作满两年(每年工作9个月以上),与用人单位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3、2016年5月9日以后在我县首次购买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
4、人才本人及其配偶在我县没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没有享受过任何住房保障优惠政策的(本办法第三条相关政策不在此限)。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按照认定的A、B、C、D类别,分别给予购房总额80%(最高200万元)、60%(最高80万元)、40%(最高50万元)、20%(最高20万元)的购房补贴。
用人单位应按不高于政府补贴的50%先行给予配套,待配套补贴到位后,补贴对象方可依照程序提出申请。
全款购房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分期或贷款购房的,先给予首期付款补贴,两年后再给予剩余补贴。
第七条 补贴申请需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1年内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同一名人才,符合多个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补贴。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只享受一方。离异人员申请的,须离异满5年。
第三章 申请材料及程序
第九条 申请程序:
1.初审把关。企业向所在镇(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由镇(街道)负责人才工作的相关站所(科室)负责初审;
2.复查核实。镇(街道)将初审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材料报县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县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原件和基本条件后,将申报对象情况分别送县建设局(房管处)和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复核。
3.联合审批。县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将复核确认情况报县委人才办。由县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县经信委、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等单位集体会商审批,并联合发文公示。
4.兑现落实。县人才办根据集体会商审批意见,做好政策兑现工作,并向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补贴部分不得抵押)的函,由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登记。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经所在单位同意,镇(街道)初步审核后,凭以下材料,向县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材料包括:
1.《德清县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首次购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2.《德清县高层次人才证》或《德清县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聘用(劳动)合同、近两年在企业每年9个月以上出勤证明、在本县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其他符合相关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出具自购房之日起在所在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
7.在我县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动产登记证和房屋买卖合同、房款足额支付的购房发票;
8.用人单位支付给申请人购房配套资金的相关证明凭证;
9.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式三份,并提交原件予以查验。
第十一条 县委人才办每年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就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补贴金额等提出审核意见。县人社局负责复审企业提交的所有申报材料以及审核相关资格证书(证明)、聘用(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记录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人才个人材料。县建设局负责核查该人才是否在我县享受过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县国土局负责审核人才及其配偶在我县是否已有住房等不动产登记情况。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条件人员经公示无异议的,先由县委人才办与县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委托授权协议,再由县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德清县人才购房补贴三方协议》,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四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三条 人才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在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购房补贴经审核认定后,补贴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核准单位后,由核准单位直接发放给人才。
第十五条 享受购房补贴的人才所购住房,以核准之日起算,在政策兑现后6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第十六条 补贴对象未满相应年限解除劳动合同的,离开德清的,已发放的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根据《德清县人才购房补贴三方协议》负责追回。人才退还购房补贴后,用补贴所购房屋方可交易。
第十七条 县人社局(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建立“人才住房”申领补贴信息档案。县国土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对领取购房补贴的房产加注“人才房”信息,加强房产交易管理。
第十八条 在限制上市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允许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不动产登记证上继续加注“人才房”,限制上市期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
第十九条 人才本人和用人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领补贴资格,并收回已发放补贴,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